葫芦岛市2024年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0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政策内容
我市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
我市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60%的 12%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60%的 4.6%给予补贴,不足 12 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 个月。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毕业生到常住地社区申请,由社区和街道复审合格后汇总报送县(市)区人社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公示 7 天,按照程序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社保卡。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书、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辽宁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首页和就业登记页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32 号)、《关于做好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葫人社发〔2018〕54 号)。
政策咨询电话:
兴城市: 0429-5889025
绥中县:0429-6999014、0429-6999012、0429-6999019
建昌县:0429-3608335
连山区:0429-2216816
龙港区:0429-3051027
南票区:0429-4195001
葫芦岛市:0429-3159706
02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我市辖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
我市辖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学年毕业生。
2.补贴条件
经县区级及以上低保、孤儿、残疾、扶贫等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家庭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我市辖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 12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所在学校申请求职补贴,学校将进行初审过的材料统一报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公示 7 天,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学校,由学校拨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五)申报材料
(1)毕业生符合补贴条件的佐证材料
(2)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六)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3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葫人社发〔2019〕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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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
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给离校 2 年内 (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 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分为 3-12 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
见习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
见习单位给离校 2 年内 (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 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不超过 40 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100 元/人月。对见习期留用率 50%以下(含 50%)的见习单位, 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 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 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财政全额补贴。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开展见习前需到经营所属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见习岗位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持第(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将见习补贴信息公示 7 天。
4. 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申报材料
1.《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 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 [2019]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 [2019]40 号)、《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葫人社发 [2019]26 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0 部门关于 实施辽宁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 ]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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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政策内容
我市区域内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
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
2.补贴条件
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按照为吸纳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缴费满 1 年,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信息公示 7 天。
3. 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申报材料
1. 《葫芦岛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明细》
2. 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的通知》(辽就组办发〔2022〕9 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32 号)、《关于做好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葫人社发〔2018〕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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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市场部门进行审核认
定后发放。
05
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内容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享受最高额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二)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8 个月内注册)、《贷款人征信报告》。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经营所属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葫芦岛市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其经营所在社区、街道初审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推荐到经营所属地就业服务机构。
2、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葫芦岛市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查意见,盖章并登记备案,报送同级财政担保机构。
3、财政担保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经担保审查合格后,在《葫芦岛市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担保意见,盖章登记备案并进行公证后报送贷款银行。
4、贷款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葫芦岛市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为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06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向所属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就业创业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创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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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就业部门 2216809
龙港区就业部门 3051027
南票区就业部门 3380069
兴城市就业部门 5889025
建昌县就业部门 3608056
绥中县就业部门 6999014
市就业服务部门 3150353
07
创业孵化扶持
(一)政策内容
创业人员初次创业缺乏创业场地的,可申请入驻我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创业孵化扶持政策,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申请材料
入驻申请、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办理流程
创业人员提交入孵申请和相关资料,由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孵化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孵条件后,由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最长不超过三年),安排创业孵化场地,并协助其入驻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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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创业场地补贴
(一)政策内容
在葫芦岛市区域内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商业网点)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6个月以上,且能提供正常经营的凭证的,可申请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二)申请材料1、《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退役军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退役军人优待证;返乡农民工提供在外地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外地企业务工的工资单或考勤记录、缴纳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险记录、车票信息、住宿等能够证明在外务工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农村户口) 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脱贫劳动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创业场地产权证明或创业者本人签订的租赁证明复印件、创业实体场地租金、水电费用支付证明及正常经营凭证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租赁场地正常经营满半年以上,到经营所属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申请,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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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失业保险延续阶段性减低缴费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3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 号)要求,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全市失业保险执行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5 年 4 月底。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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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区 0429-3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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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 0429-5889026
绥中县 0429-6999015
建昌县 0429-3608336
葫芦岛市 0429-3158090、3150317
10
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
训政策
1、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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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0429-6999017
建昌县:0429-3608337
连山区:0429-2225220
龙港区:0429-3051023
南票区:0429-4195001
葫芦岛市:0429-3150352
11
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
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 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葫人社发2019〕
38 号)文件要求
1、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主体为所在企业,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符合政府补贴性培训“两目录”要求。
2、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单独完成新型学徒制培训。依法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招用 1 年内、或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养对象。
3、以逐级培养中级工、高级工为目标。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补贴标准可上浮 20%。我市辖区内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班、一企多班、多企一班”的方式开展培训,每个班学徒一般不超过 50 人;培训课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400 课时,其中理论培训课时一般每年不少于 160 课时。企业开班前,要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报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书》
2.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新型学徒花名册
5.培训情况检查表
6.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补贴总额的 50%预拨培训费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提供完成培训任务学徒花名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如培训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可由所属单位出具加盖培训机构印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经审核公示后,根据取得证书人数拨付剩余补贴资金。高级工培训可根据企业职工实际技能状况,培训周期可放宽至 1-3 年。每个新型学徒制班期,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现场实地检查不得少于 3 次。企业和培训机构留存考勤机记录备查,可不再提供不低于 10 次的视频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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