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二级学院(系、部)办学自主权,提高学校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科研平台建设、科研管理与学术交流。
第三条学校每年根据审定的财务预算划出科研专项经费定量,其中20%作为基础经费直接下拨到各院(系、部),这部分经费只能用于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科研平台建设和学术交流,其余80%作为以奖代补经费下拨到科技处。
第四条基础经费按各院(系、部)学生数、职工数等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配。(分配办法:基数+学生数×生均拨款折算数×定额+职工数×定额,其中公共基础部为基数×1.2),以奖代补经费由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和金额,院(系、部)根据项目和金额做出预算,由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划拨给各院(系、部)。
第二章基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
1.每年初,各院(系、部)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的基础经费中用于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的部分进行项目评审,最迟于每年4月末将拟批准的《项目评审书》一式三份和对应的《经费本》一份报送科技处,核准后立项。
2.各院(系、部)评审的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的支持强度应与前一年度同类别的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的平均支持强度相当;各院(系、部)评审的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的考核指标也应与前一年度同类别的校内科技项目的平均考核指标相当。
3.基础经费中已经用于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的部分,在项目没有结题或者撤销立项前,均可结转。
4.各院(系、部)将科技处核准的《经费本》,下发项目负责人,并按照《沈阳工程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沈阳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5.各院(系、部)评审的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统一参加科技处组织的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结题评审,重点是考核指标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情况,经费使用与预算不符合的项目需整改,报科技处复核。如果复核不通过,撤销立项,追缴经费。
第六条学术交流
1.基础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部分只能用于支付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做学术报告的讲课费。
2.各院(系、部)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做学术报告后一周内,将报告人简介和报告会简介报送科技处审查备案。
3.讲课费的发放标准遵照《沈阳工程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之规定。
4.基础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部分如出现剩余,上缴学校财务统一支配。
第七条科研平台建设
基础经费中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的部分可以列支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调研费、版面费。基础经费中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的部分如出现剩余,上缴学校财务统一支配。
第三章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校内科技基金项目
1.每年初,科技处根据《沈阳工程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和预算,报主管副校长审查后,报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划拨给各院(系、部)。
2.各院(系、部)有责任根据科技处核准的项目和预算和制作的《经费本》,下发项目负责人,并按照《沈阳工程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沈阳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每年科技处根据《沈阳工程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的结题评审工作,重点是考核指标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情况,经费使用与预算不符合的项目需整改,报科技处复核,不能完成整改,撤销立项,追缴经费。
4.以奖代补经费中用于校内科技基金项目立项的部分,在项目没有结题或者撤销立项前,均可结转。
第九条学术交流
1.每年初科技处根据《沈阳工程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组织学术报告的申请工作,确定本年度支持的学术报告项目和预算,报主管副校长审查后,确定预算。
2.各院(系、部)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做学术报告后一周内,将报告人简介和报告会简介报送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领取相应的讲课费。
3.以奖代补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部分,如果出现结余,上缴学校。
4.讲课费的发放标准遵照《沈阳工程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科研平台建设
科研平台建设资金用于校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已有市级以上科研平台的日常维护。其中校内重点实验室建设费部分按如下方案执行:
1.每年初,科技处组织校内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和预算,报主管副校长审查后,报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划拨给各院(系、部)。
2.各院(系、部)有责任根据科技处核准的项目和预算和制作的《经费本》,下发校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并按照《沈阳工程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沈阳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建设期结束,科技处组织校内重点实验室的结题评审工作,重点是考核指标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的规范,经费使用与预算不符合的项目需整改,报科技处复核,如果复核不通过,撤销立项,追缴经费。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科研平台的日常维护费按照科研平台的级别和类型做出定额,可以列支办公用品费、设备维修费,经科技处审核后,方可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以奖待补经费中的科研业务费和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一使用,用于科研项目评审费、重大科研项目咨询费、科研成果推介宣传费以及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与科技工作有关的会议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