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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2015-03-27 13:14  

第一条为活跃学校学术氛围,加强学术交流工作,规范学术报告(含讲座,下同)组织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举办学术报告是学校开展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提高师资学术水平和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全校教师和学生都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加。

第三条学术报告按主办层次分为校级和系级报告,按内容性质分为专业报告和学生素质教育报告。科技处是全校各级各类学术报告的主管协调部门。

第四条系、部是系级报告的主办单位和校级报告的承办单位,其他有条件的部门也应积极承担学术报告任务。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选题和内容应根据参加对象确定,以教师为主要对象时,要尽量反映学科的前沿知识;以学生为主要对象时,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术报告人主要由本校副高职以上教师、博士、出国留学归国人员担任。外聘报告人应是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副高职以上职称)。学术报告的时间除学生考试时间外,每周均可安排。外来营利性组织的公益讲座需直接与科技处联系,由科技处审核其讲座内容。

第六条组织学术报告的程序:每年开学第一周,各有关部门填报本部门本学年的校级和系级学术报告计划,经科技处审批、协调汇总后,下发全校学术报告计划。报告前一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填写学术报告申请表,送交科技处审定。

第七条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报告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校内学术报告结束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送交科技处,按有关规定领取学术报告相应的酬金。具体标准是:外聘专家,博士生导师800元/小时,正高职600元/小时,副高职300元/小时。本校人员所作的学术报告的工作量和酬金按照“沈阳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公益性和商业性讲座及产品说明会不付酬金。境外专家、特聘社会知名人士和院士的报告酬金,需请示主管校长酌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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